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浩发布时间:2020-11-30作者:浏览次数:40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及使用,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设备及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更好的网络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由覆盖我校各校区教学办公、学生宿舍的网络基础软硬件平台和依靠该平台开展工作的各业务系统组成,是我校的公用信息基础设施。它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良好的信息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武汉商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校园网使用管理的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校园网管理重大事项与重要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处。信息化处是校园网建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网管理制度的起草与执行,以及其他与校园网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校园网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未来的发展需要做出统一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对信息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所有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否则对该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允许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包括部门、学院或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的接入网络有如下情况,必须向信息化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由信息化处负责审批并提出实施意见,批准后按意见实施。

(一)变更接入网络规模;

(二)改变网络拓扑结构;

(三)更换网络设备或进行网络设备调试、配置;

(四)变更网络服务功能或服务对象;

(五)变更网络服务应用程序或网络信息资源,特别是涉及全校的应用和资源变动;

(六)因维修等原因,可能对网络线路和设备造成损坏;

(七)其它有可能影响到校园主干网的变动和行为。

 

第四章  校园网入网及使用

 

第七条  校园网入网实行实名制,校内用户必须通过学校统一身份认证接入校园网。用户必须合理使用校园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武汉商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附件1)等学校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校园网的正常使用和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做到违法信息不上网,发现有害信息时保留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信息化处及相关部门报告。“校内用户”指我校具有工号或学号的师生员工。

第八条  统一身份认证是指通过对全校校园网用户上网身份的惟一鉴别,规范用户上网行为的网络管理方法。信息化处按照账户所有者责任制的原则,对校园网实名认证账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信息化处按照统一身份认证的原则,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号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如下:

(一)负责上网账号的登记、审批、分配、备案。

(二)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三)负责上网账号的申请、注销。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十条  教职工用户账号为工号,学生用户账号为学号,校内用户上网账号无需申请,学生的上网账号由教务系统录入生成,教职工账号由人事部门录入生成。上网账号原则上仅对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开放。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借用我校校园网上网。如果确属与我校工作相关的业务工作需要,必须借用我校校园网上网工作的,应先与我校相关业务部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部门、学院)联系,由我校相关部门、学院向信息化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商学院上网账号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通过后,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信息化处开通校外用户上网账号,方可使用我院校园网络上网。相关网络安全责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和账号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信息化处不接受个人提出的上网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各类校园网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因泄露而出现安全事故,由账号拥有者负责。

第十四条  账号注销、密码修改。教职工因调离或者到龄退休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及时通知信息化处,以核销其账户。学生在毕业后由信息化处统一进行销户。

第十五条  修改账号密码的用户,可直接在线修改智慧校园密码进行实名认证密码修改,若无法在线修改密码者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信息化处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账号。

第十七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在较长时间内(三个月以上)不再使用其申请的账号时,应及时到信息化处停用或办理注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或信息化处报告。

第十九条  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信息化处有权对其账号实施强制封闭:

(一)访问网络发生异常流量的。

(二)账号被盗用。

(三)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

(四)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一)私自转借、转让上网账号。

(二)盗用他人账号上网。

(三)未经信息化处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

(四)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

(五)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用户在学生公寓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商学院学生公寓上网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网外可使用VPN(虚拟专用网络)服务平台对校内网络资源进行访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证校园网内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规范教职工生使用VPN服务安全访问校内网络资源,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用户使用VPN服务接入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校园网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VPN服务从事网络违纪、违法活动。

(二)VPN仅服务于学校正式教职工和学生,在校教职工和学生统一使用智慧校园账号和密码,VPN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账号仅限本人使用。

(三)任何VPN用户不得利用VPN服务把校内资源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引发的网络安全事故由VPN账号持有者承担。若VPN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被盗、不慎丢失、工作调离,用户有责任及时与信息化处联系,以便注销或者更改用户信息。

(四)故意泄漏VPN账号密码或将VPN账号借给他人使用者,或其VPN账号被其他人控制出现异常登录者,信息化处将停止其账号的使用并追究该用户责任。第一次发现故意涉露VPN账号密码或将VPN账号借给他人使用者,账号将立即被封闭三个月,封闭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用户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开通,第二次发现此类情况将永久禁止该用户使用VPN。

第二十三条  各类校园网用户必须对使用账号上网发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和相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的核心设备、安全防护设备、链路、管廊及配套设施归武汉商学院所有,建设管理工作由信息化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需确定至少一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终端,定期对本部门接入终端进行系统维护,安全检查等工作,信息化处提供技术指导。若因该部门接入终端引发校园网网络事件并造成了损失,由该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处将不定期对接入单位用户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可先行停止相应网络服务,并要求违规用户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正;

(三)取消网络服务3至60天;

(四)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五)建议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或个人所在部门(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六)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网络、网络安全不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网络舆情安全、涉密信息安全、治安管理,相关管理不在本办法范畴内,其管理由学校相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条例》(武商院〔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武汉商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

 

一、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机密、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送各种有害信息。

三、用户都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

四、任何用户未经授权不得提供网络资源服务。

五、用户必须服从和配合信息化处的网络管理工作,并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六、对于违反计算机网络相关法律规定的用户,信息化处有权停止对其的服务,必要时将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