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林浩发布时间:2020-11-17作者:浏览次数:42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的规范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使用程序、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服务教学的作用,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各部门、各学院。

第三条  各部门、各学院多媒体教室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教学设备,积极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课程安排、相关教学设备建设与维护经费的保障。

第五条  后勤集团负责多媒体教室内家具、电器、强电、室内卫生。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科研处负责多媒体教室内非教学课程以外的各类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的活动内容审批。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教学楼的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处是学校教育技术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研究解决公共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落实学校公共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设施发展规划的制定、技术标准的建立、项目建设与日常管理。

(三)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的使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应在多媒体设备管理员的指导下,事先熟悉教学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方法,认真阅读或听取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控制台的操作说明;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保管好使用的移动设备(如无线话筒、摇控器)等;设备使用完毕及时通知多媒体设备管理员关闭设备,并自觉做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使用自带外接设备的教师,应事先与多媒体管理员联系进行调试。

第十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学校规章,任何人不得进行教学内容以外或未经批准的活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多媒体平台上播放与教学无关的视频和音频。

 

第三章  公共多媒体教室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是校内教学的专用场所,公共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开放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分为常规课时内使用和常规课时外使用。常规课时内使用,是指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编列在课程总表中的使用情况;常规课时外使用,是指正常课时外的临时增加或变动的教学使用。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常规课时内的多媒体教室使用安排。教室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教务处统一排课后提供的课程总表,课程总表如有变更,教务处应提前通知信息化处。

第十四条  因教学需要,校内常规课时外使用多媒体教室,各部门、各学院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登录教务系统或信息化处网站,填写《武汉商学院公共多媒体教室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处和教务处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设有专人负责教学设备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教学设备由校内上课教师操作使用,学生及校外人员未经信息化处许可不得使用教学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原则上只用于正常的教学活动,不用于非教学课程以外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处、教务处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学设备,影响后续正常教学的,应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常规课时外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时,使用部门应派专人负责教学设备的使用,同时对公共多媒体教室内的设备设施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教师在使用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前必须接受指导,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使用时若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多媒体设备管理员,并说明出现故障的现象,由多媒体设备管理员处理,不得擅自拆除设备、关闭总电源等。

第十九条  各学院如果对多媒体教学软件有特定需求,需在学期开课前,提前一周以上统一与信息化处联系安装(学科专业软件需教师本人亲自到现场安装、调试),经多媒体设备管理员完成测试,确保安全稳定后,方可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每学期结束时,信息化处将集中进行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设备检查和维修工作,对系统软件进行重装,教学设备内的数据不予保留,各任课老师应自行保存上课数据。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应爱护教学设备,共同维护教学设备的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多媒体教室设备设施上随意刻画,严禁将粉笔、黑板擦、茶水等物品放在多媒体教室电子讲台上,保持多媒体设施安全与整洁卫生,教师下课后必须正常关闭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范操作损坏设备设施,应予以赔偿,影响后续正常教学的,应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公共多媒体教室”是指除各学院(部门)管理的教室外,学校教学楼内安装有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公共教室,包括智慧教室、多功能教室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共机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确实属于工作需要,对外单位开放使用多媒体教室及教学设备,申请部门必须通过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保卫处、教务处、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否则不予开放。教室的租借管理由学校相关单位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多媒体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制止,并将情况登记上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设施或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多媒体教室设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