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11-13作者:浏览次数:3741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四、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五、在校园网上开办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应按规定到网络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报学校批准,并由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六、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各部门要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八、各部门应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7、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8、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上述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和相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