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计算机的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的各类IT设备,包括服务器、台式机、移动电脑和手持移动终端等;适用于全体师生员工及介入我校工作的第三方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行层层设防、集中控制、以防为主、防杀结合的安全策略。
第五条 校内所有联网和非联网计算机,要按照要求统一安装防恶意代码软件,并定期更新恶意代码特征库。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恶意代码产品。
第六条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处负责全校防恶意代码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证据和现场。
第八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收集、研究有害数据;
(五)出版、刊登、讲解、出租有害数据原理、源程序的书籍、资料或文章;
(六)复制有害数据的检测、清除工具。
第九条 为保证校园网正常运行,信息化处在发现对校园网造成影响的受感染计算机时,可立即对其进行区域隔离,待其系统恢复正常并经过信息化处检测通过后方可解除隔离。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应积极接受信息化处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对破坏计算机系统与网络安全的个人和组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武商院〔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