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联络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浩发布时间:2021-03-01作者:浏览次数:44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商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更好地统筹、协调、推进各部门、各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各部门信息化应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武汉商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统筹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要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处。信息化处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信息服务、统一监督检查的原则,形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整体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处负责建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联系、指导联络员工作,不定期组织联络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不定期邀请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联络员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总结联络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联络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均应确定一名熟悉本单位业务情况及信息化现状,责任心强,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一定信息化水平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填写《武汉商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联络员备案表》(附件)。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主要领导,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系统的规划、升级,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网络安全工作,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一)各单位应切实做好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各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联络员任职要求选拔推荐本单位的联络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充分认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应积极为联络员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联络员正常开展工作。

(四)各单位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及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具体如下:

(一)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处),了解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的状况,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本单位网络及应用的管理、维护及一般性故障的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处理;协助进行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协助进行本单位各类软件的安装和维护;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宣传工作。

(二)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培训、应用和推广,帮助本单位人员提高业务软件应用能力。

(三)处理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一般性问题,收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疑难问题。

(四)按时参加信息化处组织的工作会议、相关学习及培训。

(五)对业务系统账号、密码进行严格管理,业务系统的账户及密码信息应在本单位负责人指导下备份,变更时保证同步更新。

(六)对本单位内部的系统故障进行分析及处理。

(七)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信息化处)安排的其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九条  联络员工作纳入各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考核范围,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对于缺乏工作主动性、学习主动性,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处)可向其单位提出更换联络员的要求,相关单位应配合办公室进行联络员的更换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